今天是:

                                                    深圳市侨界文化
                                                  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侨界文化艺术交流协会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Culture & Arts Association(简称:SZO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文化艺术届的归国华侨及相关企事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繁荣祖国文化艺术事业,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交流,提高深圳国际知名度,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广泛团结深圳市海内外侨界文化艺术人士,团结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留学回国人员等,通过开展各项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创造“侨界之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为深圳创新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对侨政策;
(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
(三)广泛吸收侨界文化艺术人才;
(四)开展公益文化艺术活动;
(五)承办政府公益文化艺术宣传及演出;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如设了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侨界文化艺术交流协会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Culture & Arts Association(简称:SZO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文化艺术届的归国华侨及相关企事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繁荣祖国文化艺术事业,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交流,提高深圳国际知名度,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广泛团结深圳市海内外侨界文化艺术人士,团结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留学回国人员等,通过开展各项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创造“侨界之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为深圳创新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对侨政策;
(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
(三)广泛吸收侨界文化艺术人才;
(四)开展公益文化艺术活动;
(五)承办政府公益文化艺术宣传及演出;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如设了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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